選礦廠所使用的破碎機按給礦和產品的粒度大小分為:粗碎破碎機(由1.500~500毫 米,破碎到350~100毫米);中碎破碎機(由350~100毫米破碎到100~40毫米);細碎破 碎機(由100~40毫米破碎到30~10毫米)。
破碎機按工作原理和結構特征可分為:(1)顎式破碎機(圖l-8a):其工作部分由固定顎和可動顎組成。當可動顎周期性 地靠近固定顎時,則借壓碎作用將裝于其間的礦石破碎。由于裝在固定顎和可動顎上的破 碎板表面具有波紋狀牙齒,因此對礦石也有劈碎和折斷作用。(2)旋回破碎機和圓錐破碎機:其破碎部件是由兩個幾乎成同心的圓錐 體——不動的外圓錐和可動的內圓錐組成的。內圓錐以一定的偏心半徑繞外圓錐中心線作 偏心運動,曠石在兩錐體之間受壓碎和折斷作用而破碎。(3)輥式破碎機:礦石在兩個平行且相向轉動的圓柱形輥子中受壓碎 (光輥> 或受壓碎和劈碎作用(齒輥)而破碎。如果兩個輥子的轉數不同,還有磨碎作(4)沖擊式破碎機——錘式破碎機和反擊式破碎機(:利用機器上高速旋 轉的錘子的沖擊作用和礦石本身以高速向固定不動的襯板上沖擊而使礦石破碎。
磨礦機是由一個筒體,兩個主軸承和一套傳動裝置所組成。礦石的磨碎主 要是靠破碎介質落下時的沖擊力和運動時的磨剝作用。按照破碎介質的不同,磨礦機分為 球磨機,棒磨機,礫磨機和自磨機。 破碎機和磨礦機的型式是根據所采用的選礦工藝流程、礦石的物理機械性質、破碎比 及影響礦茍可碎性的其它一些因素進行選擇的。破碎機經常在繁重負荷的條件下和灰塵密布的惡劣環境中進行工作,為了保破碎機 在運轉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每一種破碎機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破碎機的傳動裝置、給礦口及排礦口必須要有安全保護裝置;(2)破碎機必須備有可靠的防塵裝置和除塵裝置;(3)破碎機都應當有簡單而有效的保險裝置;(4)破碎機的構造應當保證迅速而容易地更換其全部被磨損了的部件,特別是破碎 部件。這些部件的數目應當使之較少,每一個部件的重量也不要太大,而其形狀則應盡可 能地便于制造和檢修;(5)破碎機應有迅速而容易地改變破碎比的裝置,即排礦口的調節裝置;(6)較大給礦塊的直徑應比破碎機給礦口的寬度小10~20%。破碎機的給礦和排礦 應當是連續的。 破碎機的破碎效率以所消耗的能量來衡量,即以每千瓦•小時電能所處理的破碎產物 的噸數來表示;有時也采用電能消耗的倒數,即以破碎每噸物料所需的千瓦•小時數來表示。